論WTO與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在經過多年的努力后,我國終于成功的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入世將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為加快我國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提供巨大的動力。但我們不得不看到,在入世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機遇的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挑戰(zhàn)。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涉外經貿領域的行政訴訟將會增加。從中國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中國已經建立一套比較健全的司法審查制度,中國的司法審查正在與國際接軌,正在朝著適應入世新形勢的方向發(fā)展。入世后國內執(zhí)法重點將有所轉移,無論WTO的要求好是從中國自身法制的需要來看,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都將會進一步加強。國內目前在強化司法審查的同時應考慮到問題的另一面,即加入WTO后司法權是否可以任意擴及貿易事項,法院是否可以和有必要對行政行為無限制地進行司法干預。中國入世后所面對的是一種很特殊的復雜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忽視入世后國內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的特殊性和客觀需要,對一般行政行為與貿易行政行為不加區(qū)分一味強調的司法審查,似乎是一種過于簡單化的傾向。即便WTO本身的司法權的行使也有嚴格的法律限制,WTO并不能越俎代庖,并不能任意干預國內行政及司法程序。實際上任何司法權威都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嚴格的職權劃分和司法自制。也就是說,入世后司法審查本身也有一個適應客觀形勢和依法辦事的問題。
一、司法審查與行政權的關系
加入WTO并不意味著行政權不再重要。恰巧相反,加入WTO對政府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受到的沖擊很大,同時其作用也將更加突出。事實上,WTO協(xié)議將主要是由政府部門直接負責執(zhí)行的。WTO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知識產權協(xié)議在執(zhí)行中產生的問題是政府行為直接調整的對象。
二、司法審查的依據
在實體法律適用上,法院司法審查應以國內法為依據。從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司法慣例來看,WTO協(xié)議在法院訴訟中均不能直接加以適用。我國法院對WTO協(xié)議同樣不宜直接加以適用。這一點在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中尤其如此。
三、司法審查的范圍
目前,我國除保障措施條例還沒有制定外,其他的都有接受司法審查的規(guī)定。無論WTO是否要求,我們的行政法規(guī)都做到了可以依法進行司法審查。就司法審查的范圍而言,也有一個適度的問題,具體案件中的司法審查與行政裁判之間也有一個協(xié)調的問題。中國目前的法律要求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全面審查案件的事實及法律問題(上訴審亦同,不受上訴范圍限制)。
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經濟、社會、文化以及司法工作等各領域將發(fā)生不同程度的新變化,人民法院工作也將面臨新的發(fā)展機遇和嚴峻挑戰(zhàn)。正確認識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保持清醒的頭腦,對于我們統(tǒng)一思想,做好入世后各項審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擴大對外開放,實現經濟與社會的順利、健康發(fā)展,必須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入世后,人民法院在依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方面的任務更加重大。
入世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在適用法律方面也將遇到許多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或當時并不突出的問題。面對入世后審判任務不斷加重和審判工作中的諸多新問題,如何提高審判水平,高小地審理好各類案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調節(jié)各種社會關系,為我國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fā)展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由此,人民法院將面臨繁重的審判任務和諸多新問題。
我國入世后,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將受到世貿組織規(guī)則法律框架的規(guī)范和約束。為此,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要進行相應的清理,不符合世貿組織規(guī)則相關內容的,要予以廢止或修改。這也將是對司法觀念上的挑戰(zhàn)
那么,為了能夠更好的適應當前的形勢,我們又還應當在哪些方面要加強注意呢?我個人認為應先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第一根據國際法上的對等原則以及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司法解釋,受理國內外企業(yè)關于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的行政訴訟,以司法手段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這不僅是WTO的要求,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客觀需要。
第二人民法院應積極受理因政府管理行為引發(fā)的國際貿易糾紛,用盡當地司法救濟,不能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或者由于法律規(guī)定上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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